申伦债务追偿案例|穿透离婚财产分割屏障,债权人代位析产突破财产转移

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的一起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进一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执行房产出售款。面对被告以“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售房款已用于生活支出”等多重抗辩理由,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凭借对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有力的证据组织,驳斥被告抗辩,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申伦律所团队在复杂债务追偿及财产析分领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实力,也为同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典型参考。


马文斌律师


孙银萍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B公司均系案外人邢某某的合法债权人,经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债权至今未获全部清偿。案外人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11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江西省庐山市星子县某地房产归李某某所有。两原告获悉后,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判决撤销了上述财产转让条款。然而,李某某已于2019年7月以75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并登记至他人名下。为维护自身权益,两原告遂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对房屋出售款进行析分以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

1. 债权人代位析产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为行使。本案中,两原告对邢某某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因邢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李某某与邢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李某某的约定已被撤销,二人仍为案涉房屋原共有人。因房屋已被出售,两原告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对出售款进行析分以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 债权人代位权成功行使,突破离婚财产转移障碍。 在债务人邢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尽管案涉房屋已被出售,且李某某辩称其对邢某某债务不知情、售房款已用于生活支出等,但法院均未予采纳一旦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让条款被生效判决撤销,原共有人对财产变现款的权利即告恢复,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析产权利。

3.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售房行为不能免除其析产还款义务。 李某某辩称部分售房款已转给邢某某用于还款,但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其所有,且自称对邢某某债务不知情,该辩称与事实及常理不符,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李某某作为房屋出售人和款项控制人,应就其控制下的原共同财产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结语】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析产追偿债务提供了明确的实践路径: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恢复财产原状,并进一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实现对财产变现款的执行。本案清晰展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共有财产析分规则以及债务人抗辩理由审查的严格把握,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对于市场主体及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存在财产转移迹象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固定证据,通过撤销权与代位权的组合运用,有效实现债权清偿;对于财产共有人而言,则应规范财产处分行为,避免因不当操作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025/11/3 14:25:11 shenlun